有机视界 | 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25 年第18号公告)核心要点解读
2025年9月10日,国家认监委正式发布新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025年第18号公告),明确自2026年1月1日施行。相较于旧版,新版认证实施规则对有机产品认证程序、管理要求及证后监管均作出更严格、更系统的规定。
认证委托人需要重点关注信用管理、不得重复认证、样品检测、产地环境检测和证后管理等5个方面的具体要求,确保有机产品认证顺利开展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01
信用管理:失信即受限
核心要求
5.2.6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平台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认证委托人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3)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录的。
解读
认证委托人应注意企业信用管理,新版实施规则要求认证机构严把认证“申请入门关”和“颁证出门关”,明确了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失信主体(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发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的认证申请,也不得对失信主体批准认证。
02
不得重复认证:同一批产品仅限一家机构认证
核心要求
5.2.7( 6)承诺守法诚信,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5.6.3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认证委托人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1)同一批产品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
解读
对于认证委托人及其受委托方可能存在同时向多家认证机构申请有机认证情况,新版实施规则明确要求:同一批产品不得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以避免发生虚增有机产品数量的情况。
03
样品检测:获证前未检需补
核心要求
5.5.2样品检测 (4)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认证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获证有机产品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
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明确要求: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获证产品不得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认证委托人应合理规划申请认证和检查时段,并及时联系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获证产品进行采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能领取有机码或开具销售证进行销售和宣传。
04
产地环境检测
核心要求
5.2.7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8)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5.5.3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
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的报告。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
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新增了对加工用水检测报告和其他类(土壤、灌溉水和大气)监测(检测)报告时效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在申请认证时提交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并确保加工用水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处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内,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处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内,否则会导致现场检查延迟,严重情况下导致认证证书无法保持。
05
证后管理
1.不通知检查
6.1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新增了对不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的不通知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的要求,以进一步确保未销售有机产品的获证组织的认证有效性。2026年,认证机构将在不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中,至少抽取10%实施不通知检查,并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2.市场抽检
6.2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新增了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抽样检测的要求,以保证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2026年,认证机构将在流通领域对有机产品进行抽样检测,至少抽取10%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并选取其一个及以上的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3.销售证管理
6.4.7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
6.4.8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
解读
新版实施规则新增了建立与销售证相关的追溯制度的要求,以确保销售证的可追溯性。获证组织应制定或完善销售证的追溯制度,并纳入有机生产/加工管理体系(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认证机构将在受理和检查过程中对该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新版实施规则新增了认证机构上传销售证信息至“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的要求。2026年,销售证信息将由认证机构上传“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因此获证组织应关注销售证办理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在证书有效期内及时办理,并关注产品数量、产品批号、交易时间的准确性。
来源:南京国环认证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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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8日-20日,上海新国际博览中心E6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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